逾期付款房屋被另售他人,购房者如何维权?
【当事人】原告:何某
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2015年5月2日,原告何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认购书补充协议》),认购某项目C7号楼4单元1002号房屋(以下简称1002号房屋)一套,并支付了五万元定金。该协议同时约定双方,2015年5月17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于房价上涨,某公司封盘涨价,不再按照双方签订的《认购书补充协议》履行合同义务,且不退还定金。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5万元。
被告某公司同意解除《认购书补充协议》,且认为《认购书补充协议》在2015年5月17日之后已经解除;不同意返还定金,因为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何某应于2015年5月17日前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房款,因何某未在上述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及交纳房款,已构成违约,故认为补充协议已经解除,定金不应予返还。
【判决结果】1、《认购书补充协议》解除。
2、公司退还何某定金5万元。
【法律评析】1、何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认购书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负有如实、全面按协议约定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义务。
2、何某未按《认购书补充协议》的约定,如期缴纳首付款签订买卖合同,确有不妥,但其行为尚未构成根本违约。
3、根据《认购书补充协议》之约定,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但应该通知买受人,合同至通知到达买受人时解除;开发商未履行通知义务即将房屋另售他人,导致买方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开发商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判决《认购书补充协议》解除,开发商退还买受人定金,完全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