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一方大额取款且无法说明用途,被法院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案号】(2015)宁民终字第4940号
【案情评析】离婚前一段时间内一方大额取款且无法说明用途的,将被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概述】陆某甲与王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一审判决后陆某甲认为还存在未分割的财产,提起上诉。陆某甲上诉称,王某于2015年2月28日取现共计250000元,且两笔大额取款发生于本次离婚诉讼前三个月,还是婚姻存续期间,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对该笔财产进行分割。王某对此解释为归还此前的茶叶货款。
【法院判决】经审查,王某确于2015年2月28日取现共计250000元,王某虽对此解释为归还此前的茶叶货款,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未能合理说明该款项的用途,故陆某甲据此主张王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王某应返还陆某甲1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