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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一方大额取款且无法说明用途 被法院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5/27   阅读:7571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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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一方大额取款且无法说明用途,被法院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案号(2015)宁民终字第4940

案情评析】离婚前一段时间内一方大额取款且无法说明用途的,将被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概述】陆某甲与王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一审判决后陆某甲认为还存在未分割的财产,提起上诉。陆某甲上诉称,王某于2015228日取现共计250000元,且两笔大额取款发生于本次离婚诉讼前三个月,还是婚姻存续期间,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对该笔财产进行分割。王某对此解释为归还此前的茶叶货款。

    【法院判决】经审查,王某确于2015228日取现共计250000元,王某虽对此解释为归还此前的茶叶货款,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未能合理说明该款项的用途,故陆某甲据此主张王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王某应返还陆某甲1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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