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老太和女儿李女士一起生活,她通过交通银行信汇将自己名下的存款25万元汇入了李女士在工商银行重庆江北支行账号内,在该汇款单中的附加信息 及用途写明:汇款。消先生、李女士用此款购买位于江北区某楼101室房一套,登记在李女士名下。陈老太认为,25万元是自己委托女儿购买房屋的钱,李女士 购买的101室房屋应该是自己的房屋。
而李女士与消先生认为,该101室房屋是夫妻二人购买的,母亲陈老太没有委托其购房,且汇入的25万元,是根据赡养协议支付给自己的陈老太的生活费。
争议焦点:江北区某楼101室房屋的产权属于谁?
根据《物权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即受托人与委托达成了委托一致签订的合同。另外,不动产的产权以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