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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用母亲的汇款购房房产应归谁所有?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5/31   阅读:1581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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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用母亲的汇款购房房产应归谁所有

   陈老太和女儿李女士一起生活,她通过交通银行信汇将自己名下的存款25万元汇入了李女士在工商银行重庆江北支行账号内,在该汇款单中的附加信息 及用途写明:汇款。消先生、李女士用此款购买位于江北区某楼101室房一套,登记在李女士名下。陈老太认为,25万元是自己委托女儿购买房屋的钱,李女士 购买的101室房屋应该是自己的房屋。

  而李女士与消先生认为,该101室房屋是夫妻二人购买的,母亲陈老太没有委托其购房,且汇入的25万元,是根据赡养协议支付给自己的陈老太的生活费。

  争议焦点:江北区某楼101室房屋的产权属于谁?

  根据《物权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即受托人与委托达成了委托一致签订的合同。另外,不动产的产权以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

  本案中,陈老太称委托李女士购买房屋,即双方委托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但本案中,陈老太一方有意思表示,但没有证据表明李女士同意受托,所以, 陈老太与李女士的委托关系没有成立,所以,陈老太委托李女士买房的委托不成立。而李女士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其产权应属于李女士与消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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