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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将共有房屋赠子女后一方反悔无权单方撤销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6/3   阅读:1933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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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将共有房屋赠子女后一方反悔无权单方撤销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住房赠与儿女,夫妻一方单方反悔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首先,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原告,系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我国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案中,在原告母亲与被告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被告不能未经原告母亲同意单独撤销赠与。

其次,被告和原告母亲对被告赠与房屋的行为系离婚时达成的关于财产处分的协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可擅自更改或撤销。

再者,该案中,赠与条款依附于离婚协议而存在,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离婚协议的达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协议效力就应认定为有效,赠与条款也不可单独撤销。

此外,原告母亲和被告赠与原告房屋的行为,与夫妻人身关系解除、子女抚养以及其他财产分割息息相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可视为一种给予离婚事由的有条件之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形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条件已经实现,故赠与房产条款不能撤销。

(摘录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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