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房产资讯 >> 文章内容
老两口卖房助儿买学区房 购置后儿媳却不认账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7/26   阅读:825次 ;分享到:
0

 老两口卖房助儿买学区房 购置后儿媳却不认账

本报讯  眼看儿子小陈在购买学区房过程中资金周转困难,还面临赔偿诉讼,年过七旬的老陈夫妻俩同意将自住房屋出售帮助垫资,可等学区房购买成功之后,儿媳小李却认为公公婆婆的卖房筹资行为属于赠与,因而执意不肯归还两位老人的钱款。无奈之下,老陈夫妻俩将儿子儿媳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该笔款项。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陈、小李返还房屋出售款154万元。小李不服提起上诉,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判决已经生效。

为购学区房,七旬父母卖房垫资

老陈夫妻俩都已年过七旬,自2009年与儿子儿媳共同出资购买浦东新区三林路的一处住宅后,一直居住于其中。购买时房屋价格约为120万元,老陈夫妻、儿子儿媳各自出资约60万元,房屋产权登记为四人共同所有。4年后该房挂牌转售时,其市场价格已经涨到了308万元。

虽然价格高涨,但老陈夫妻出售这套房屋并不是为了套现,而多少带着一点无奈的成分。

原来,20136月份,老两口的儿子小陈、儿媳小李为了改善女儿的上学环境,想把自己原本位于御桥路的房子卖掉,再用这些钱款购买锦绣路上的一处学区房。然而,事不遂人愿,小陈、小李在出售御桥路房屋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导致他们缺少资金购买锦绣路的房屋。当时,小陈、小李夫妻二人不仅购房事宜受阻,还面临赔偿诉讼。在此情况下,出售三林路房屋用于补充锦绣路房屋的购房款,便成为一条解决途径,四人商量后达成了一致意见。

借资还是赠与,一家人对簿公堂

在以308万元的价格将三林路房屋出售后,小陈、小李终于如愿购买到了锦绣路上的学区房,之后,御桥路的房屋也顺利售出。老陈夫妻原本以为,在各项手续完成之后,儿子、儿媳会将三林路房屋的一半售房款予以返还,但拖了一年多对方仍执意不还,他们于是起诉至浦东法院。

庭审中,小陈作为被告,却站在了原告父母亲的一边,他表示同意返还154万元房款。小陈认为,两原告之所以同意出售三林路房屋,并不是出于赠与,而是因为自己在锦绣路房屋的购置过程中出现问题,为此,两被告还曾向两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这也足以证明两原告的卖房垫资行为属于借资而不是赠与。

儿媳小李则辩称,不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初两原告和两被告出资购买三林路的房屋,目的是为了赡养双方老人,该房屋也一直由两原告居住。由于锦绣路房屋购置出现问题,原、被告协商后才共同决定出售该处房产。两原告曾承诺将该房屋赠与两被告,因而相应的售房款也属赠与,其没有义务进行返还。

法院审理认定两原告要求还款合法有理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从本案案情来看,三林路房屋售房款直接打入了两被告的账户,用于购买锦绣路房屋,该房屋最终也登记在两被告名下,从形式上似乎符合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情况。但实际上,应根据原、被告售房用于买学区房这一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考量,探求两原告是否确有售房出资为两被告购房的意思表示。

根据现有情况来看,两原告虽同意将三林路房屋出售,且房款由两被告收取,但就其真实意思应为提供资金周转帮助。如果两原告欲为两被告出资购房而出售三林路房屋,那么按常理会提前安排出售,统筹考虑资金安排,而不是在出现筹资问题的情况下再考虑出售。何况,两原告曾向被告转账50万元并收取借条,也可证明两原告已对两被告购房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在此情况下,两原告再将应属其所有的巨额房屋出售资金赠与两被告购房,显然不符合常理,故两原告要求还款合法有理。浦东法院据此作出了一审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王进玲)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资讯
学区房  房屋产权  赠与房产  商品房买卖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张涛,关注张涛律师,即时了解房产热点资讯,关注最新纠纷审判动态,有效预防法律风险,轻松化解房产纠纷!... 详细
电话:13911056513
传真:010-65542185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
   大厦D3B
zhangtao_lawyer
微信订阅号
lawyerzhangtao
微信个人号
最新推荐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用婚前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买房..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建设的房..
  房地产企业股权收购流程基础..
  土地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
  因新政增加460万首付,买..
  判决生效后将房屋抵押他人借..
  夫妻一方将共有房屋抵押行为..
热点关注
  自愿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法院..
   继承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的区别..
  【号外】2017年不动产登记收..
  央产交易大厅|关于央产房超标处..
  从法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看离婚..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宅基地确权之后,出现这几种情..
  继承案件中的析产与继承问题
易居房产律师网(中国 北京)版权所有
电话:13911056513   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100027)
京ICP备14013249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