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父母出首付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如何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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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类:离婚房产分割
【问题】王先生结婚后,与父母一起住,妻子马女士觉得很不便,两人经常为此争吵。王先生父母为了解决住房的问题,用尽毕生的积蓄出资150万为儿子作为首付另外买了一套商品房,剩余的350万房款以王先生为主贷人,马女士为参贷人向银行贷款,房屋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由于马女士收入较低,工资仅够自己日常生活花费以及为家庭购买必要的日用品,每月贷款实际上均由王先生偿还。没想到,与父母分开居住后,吴先生与马女士的矛盾并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严重。两人都觉得无法共同生活。两人打算离婚,但马女士认为房屋为婚后购买,要求平等分割。王先生认为,自己父母出资150万,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都是自己偿还的,不同意平等分割。于是王先生便咨询依据法律和上海的司法实践,法院有可能会怎么处理。
律师就上述问题解答如下:
【解析】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争议很大。首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仅适用于婚后父母一方全额出资的情况,这时候房屋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没有争议。而对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况,争议非常大,权威人士的意见和各地的司法实践也不尽相同。
最高院所出的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配套的“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认为:上述部分出资的情况,也应该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不过在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况下,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高院吴晓芳法官在《法律适用》一文中撰文发表自己的观点为:上述部分的出资的情况下,出资本身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对房屋的权属没有事先约定,则所购的房屋权属及增值收益部分归夫妻共同共同。以上两种权威意见的最大不同在于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出资能否相应地获得房屋的产权。
而各地的司法实践的观点也并不完全相同,如笔者所在的上海市,其中(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2276号民事判决书所载明的观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应为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对父母部分出资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进行处理。本案被告父母的出资无明确赠与被告的证据,故认定该房屋为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分割时,可对父母出资一方的子女(被告)予以适当多分。
也就是说,针对上述部分出资的情况,上海法院的司法实践倾向于并不去细分父母出资及增值,直接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分割时给予出资一方适当地多分。而就笔者个人而言,比较认同最高院吴晓芳法官的观点。
(来源:房产纠纷法律实务 作者:杜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