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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房屋买卖纠纷剧增,法院不支持违约行为!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1/23   阅读:1510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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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房屋买卖纠纷剧增,法院不支持违约行为!

  “房价上涨了,这房子我不卖了!卖房人的一句话让顾女士无比的烦心。今年4月底,她在滨湖区太湖新城付了定金签订了一套二手房,约定的一个半月后付首付款,到了约定的期限凑齐的首付款却缴不出去,现在想再以同样的价格,再买到类似的房子已经是不可能的事。更让她闹心的是为了改善住房条件已经将原先的自住房卖给了别人,一家人眼看就无房可住。无奈之下,顾女士一纸诉状将卖房人告到了滨湖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20168月份以来,无锡市市区各基层法院新收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数量剧增,9月份尤为明显。今天上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相关案件的受理情况、案件特征和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原则。81日至上周,全市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近200件:65件滨湖区法院受理45件新吴区法院受理38件梁溪区法院受理30余件惠山区法院受理锡山区法院也出现了此类案件而在以往,各区法院受理的因反悔而引发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全年也只有10件左右。无锡中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 顾铮铮无锡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姚旭斌我们受理的此类案件特点非常明显。房价上涨的滨湖区、新吴区案件高发,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卖房人违约所引起,外地户籍人员占买受人较大比重,案件提起诉讼周期非常短,为了防止出卖人将房屋另行出售,多数受买人在诉讼的同时就申请财产保全。姚旭斌庭长告诉记者。

   房屋作为一个家庭的重要财产,其购置处分会对家庭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何避免发生纠纷,不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法官表示,法律不可能让违约者从其违约行为中获利!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具有可变更可撤销情形,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应当履行,如果一方见利背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守约方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的,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的全部损失,包括房屋差价、贷款利息、交易费用等。法院也将通过此类案件审理,制裁失信行为,让失信者不仅无利可图,还要为其失信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一是要充分认识市场风险,做出相应的心理预期;二是要慎重选择交易对象,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三是正确理解法律规定,不能存有逃避法律制裁心理;四是房屋中介机构应在法律框架内经营房产买卖业务。

  (来源:无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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