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三月后“发现“女方有商铺 男方欲分分外财产
男方与女方1993年结婚。1996年生育一子。2000年,他们购买了徐汇区房屋一套,产证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
2012年12月,双方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同意:一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补偿男方160万元,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他纠纷。
2013年3月,男方发现女方在苏州有产权商铺一间,取得时间为婚内,故起诉女方,认为双方在办理离婚时,女方隐瞒了上述事实,现要求依法分割在苏州的产权商铺。
女方认为:该商铺确实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在签署离婚协议时,男方是知道的,且在分割房产时,已考虑到商铺归女方的因素,故支付男方160万元的补偿款(总价200万元)。
法院认为:苏州商铺虽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经查明,当时购买苏州商铺时,男方名下银行账户内确有大额款项支出,而男方表示不知晓该商铺的存在,不合常理;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该约定合法有效,且分割房产时,女方支付的补偿款明显高于房产价值的一半。最后法院驳回了男方诉求。
【律师说法】
本案中,该苏州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争议,但该商铺是否包含在离婚协议的处分范围之内系双方争议焦点。
法院查明,当时确有大额款项从男方名下银行账户划出,男方离婚后才发现该商铺存在,缺乏合理解释,加上女方支付的补偿款远高于该房屋市值的一半。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已经将苏州商铺归女方的事实,已体现在房产分割款的支付数额上,故驳回男方的诉请是正确的。
(来源:房闻天下 作者:赵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