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房屋签署两份买卖合同,分别转让给两个买受人的情形。
对于一房二卖合同的效力、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实践中尚有一些争议,笔者就此分析如下:
一、关于两份购房合同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之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订立多重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的情况下,买受人不能按照合同之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可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依据该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的多份买卖合同,如无法定无效情形,则合同有效。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如所签合同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之无效情形,所签合同无效。其中一份无效,另一份有效,则有效合同的购房人可在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取得房屋所有权。
其二,如出卖人与第二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一购房人利益,则第一买受人可据此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对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已有明确的规定。
二、两份购房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及部分省份高院出台的指导意见,简要分析,仅供参考。
(一)如果其中一位买受人办理了产权登记,其他买受人仅享有办理过户的合同债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已经取得产权的买受人应当得到优先保护。
(二)如果其中一位买受人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那么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不动产预告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相应办理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的债权可以对抗其他买受人。
(三)既未办理过户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已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权属优先。房屋所有权转移虽以办理登记为要件,但房屋的转移占有与交付使用,仍具有明显的公示效力和公信的现实作用。
(四)先行支付房价款的买受人优先。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便是支付购房款。对于已先行支付购房款的买受人,已履行完自己的主要义务,有权利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
(五)对于均无上述情况,那么签约在先的买受人优先
笔者认为,对于办理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优先取得房屋产权,实践中倒无多大争议,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即便法律无明确规定,亦可通过其他法律作出解释予以明确。但对(三)、(四)、(五)种情形法律并无明确之规定,各省高院的指导意见也不完全一致。对于一房二卖列举最清楚的当属浙江高院,上述意见亦主要参考浙江高院的意见。其余省份指导意见对(三)、(四)、(五)情形,均是结合合同成立先后、付款时间与多少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根据公平原则最后予以确定。但笔者同意浙江高院的意见,任何类型的纠纷均需有明确的处理原则,只要其公平合理便无可厚非。
(来源: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者:任德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