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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单位福利房、限购商品房能否继承?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2/20   阅读:2333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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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自建房、单位福利房、限购商品房能否继承?

近年来,随着房产的价值不断攀升,房产问题成了时代热议的问题。“房二代”“拆二代”一夜之间成了新兴的社会名词。在动辄百万的房产面前,房屋由谁继承成了很多房主心中的心病,而法院审理的关于特殊房屋继承问题的案件也逐渐多了起来。

一、家庭宅基地自建房,成年子女是否有份?

【典型案例】

在农村宅基地上建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是农民居住最重要的房屋来源。王武与杨秀夫妻俩就于1987年在所分的宅基地上搭建房屋。建房时儿子王晨与女儿王丽都已成年。王晨帮助父亲一起盖房、杨秀负责采购原料、王丽负责做饭。经过家人一年多的努力,六间房屋相继建成。后王武与杨秀相继去世,并留下遗嘱将六间房屋留给自己的儿子和儿媳继承。女儿王丽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份额。

【法官说法】

农村房屋权属归属继承纠纷在远郊区县继承案件中的比例正逐年上升。一般来说,农村房屋的建造年代都十分久远,同时建房人之间都存在特定的血缘关系,建房时的出资情况很难说清楚,这也成了司法审判的难题。

负责该案的法官认为,很多人认为只有在家庭建房时候出钱或者亲自参加劳动,才叫做法律上的“出工出力”。而实际上司法实践中认为,家庭成员只要在建房时已经成年且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就视为其在建房过程中出资出力。除非对方有充分的证据予以否认。例如,在建房时某成员正好在外地工作且并未对家庭进行资助或者因刑事犯罪被剥夺人身自由等情况。

具体到本案来说,王武与杨秀夫妻俩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本身没有问题。但建房过程中,王丽也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虽然王丽仅仅是通过做饭的形式完成相应的“后勤保障”,但是这看似简单的形式却解决了王武等三人的后顾之忧,也是对建房这一“家庭工程”的分担,应视为对于房屋建造出资出力。所以法官综合王家人在建房时贡献大小进行酌情分配,将南侧半间判为王丽所有,其余归哥哥王晨所有。

二、单位福利分房是否专属于我个人?

【典型案例】

19898月,王清所在单位开始出台分配福利房屋的文件,以每平方米520元的价格出售单位的房屋。1990328日,张芳带着自己10岁的孩子张松与王清登记结婚。1991年底,王清凑齐了3万余元购买了单位的一套福利房,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张芳于2011年因病死亡。张芳死后,王清与张松因家庭琐事关系日益紧张。后张松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母亲张芳的遗产份额,对房屋进行重新分配。而王清表示房子是自己福利分房所得,属于自己个人财产。

【法官说法】

福利分房是特殊时期的房屋取得形式。分房福利的获得与分房人的身份密不可分。所以很多产权人认为房屋的产权专属于自己。但实际上,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的产权认定主要基于房屋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这一特定时间进行判定,对房屋产权的性质并无明确要求。具体本案中,虽然王清单位在1989年就开始了福利分房,但此时王清由于经济原因并未购房,而是在自己与张芳结婚近1年后才购买房屋,房屋的取得已经在婚后,所以对于该福利房屋张芳具有相应的产权份额。

三、限价房购买资格我是否能够继承?

【典型案例】

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成为高房价下很多“夹心层”的选择。王平就在2011年与当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准备购买该区的某限价商品住房。但是在房屋产权登记之前,王平因车祸丧生。王平之子王欢要求继承父亲的购房资格,代替父亲履行该限价房屋预售合同。

【法官说法】

限价商品房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是国家给予某一特定群体购房的优惠政策,不具有普惠的性质。实践中,各地对于购买限价房的资格均有严格的限定,包括个人收入和无房证明等条件限制。

本案中,王平是以个人身份申请限价房资格并获得批准,王欢并非该房产的共同申请人,所以该房屋购买资格仅专属于王平。实际上,如果以王平父子两人名义共同申请,两个人的收入情况和产权证明都可能不符合限价房的资格要求,更加无法取得购房资格。所以法院最后认定,王欢无权继承该购房资格。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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