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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存在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购房指标是我国房地产发展中出现的一个关键词,其产生的背景和前提是:我国部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存在的公务员集资房、职工集资房,是福利分房在房地产领域的反映,由于这种福利房与市场上的其他商品房之间存在一种巨大差价,购房指标也就应运而生,拥有公务员或职工身份,方能获得这种购房指标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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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标房转让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指标房”通常是指某些单位或政府为改善职工或市民的住房条件,购买或集资建设的房屋,只有特定的对象才能购买。这些房屋一般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成为一些人眼中的香馍馍,受到了市场的关注。部分具有购买指标房资格的人因各种原因不愿自己购买该房屋,将指标转让并收取一笔“指标费”,由实际购买人出资购买,由具有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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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避限购令而“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吗?
鉴于借名买房的诸多风险,购房人应尽量通过正规方式购房,若不得已需要借名买房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力求将风险降至最低: (一)借名买房之前,首先弄清楚欲购房屋的性质,房屋能否上市交易,借名购买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性规定,防止将来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签订书面协议。为与借款合同相区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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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名买房中实际买房人的确定
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借名或囿于房产限购政策,或受银行贷款对借款人资格所限,或为满足被借名人落户所需等等。借名买房纠纷或发生于产权证办理前借名人不欲再借名从而要求卖方将产权直接办理于自己名下;或发生于产权证办理后,借名人因无需再受政策限制或已完成借名买房目的从而主张被借名人将产权过户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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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名购房风险大 欲购需三思
最近,我和妻子准备通过贷款的方式再购买一套商品房,以实现资金增值保值的目的,但是由于政策的限制无法享受首套贷款利率优惠政策,但我的弟弟现在还没有房子,我想借用弟弟的名义买房以便享受首套贷款利率优惠。请问,这样做会有法律风险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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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州房企被约谈 政府口头警告:敢涨价就抓典型
建设通州行政副中心的方案确立后,通州区域未来的发展重点是在医疗、教育、交通等方面的产业升级和城市规划,而不是房地产市场,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今年通州没有新供应住宅土地,出让的两幅地块都是商服办公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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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实务|一房二卖 买方请求权谁应优先实现
目前审判实践中,关于在一房数卖案件中占有房屋和查封房屋效力顺序的规定,只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六条有如下规定:“在房屋查封期间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对抗在先查封的买受人。”并没有关于先行占有房屋的买受人的权利是否能对抗后进行房屋查封的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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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之房地产纠纷案件---一房数卖裁判规则及房地产调控政策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房贷政策变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无履约能力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经审查,买受人是否确因房贷政策变化而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贷款的,一般应予以支持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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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不具有准物权的效力
针对该条规定,从全国行政机关执行的情况来看,只有部分城市取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直接进行预售登记(即预告登记),不少城市要先进行备案登记,再进行预售登记,有的城市甚至没有开展预售登记。备案登记所依据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申请的主体是开发商;而物权法没有规定备案登记。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备案登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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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数卖合同的履行
“一房数卖”合同在无法律另有规定和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均可确认为有效,而实际履行的话只能是其中之一,其他合同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时到底哪一份合同应当得到履行呢?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正确认识物权与债权的关系,债权为对人权,相对权,不能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而物权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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