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分享】签订网签版买卖合同时属于限购状态,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办理过户?
签订网签买卖合同时属于限购状态,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办理过户?
要分以下情形:
第一种
购房人是上海户口(单身或家庭),在签订网签版买卖合同时名下已有一套(上海户口单身)或者家庭名下已有两套(上海户口家庭)。若购房者是上海户口,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签署网签合同时是限购状态,但因为不看社保和缴税(满60个月)情况,因此是不需要重新签订网签既可正常办理过户手续的。
第二种
购房人是非上海户口家庭,属于置换情形,在出售自己房屋未办理过户之前,与所购房子的房东签订了网签版买卖合同,此时签订网签时购房人也是属于限购状态(非上海户口家庭限购一套),但这种情形下签订的网签合同不会因签合同时属限购而无法正常交易过户,也就是说不影响正常交易过户。
第三种
购房人是非上海户口家庭,在2016年3月25日后,签订网签版买卖合同时缴纳社保63个月内不满60个月,或者缴税连续不满60个月,则需要在社保或缴税满足上述条件后重新签订网签版买卖合同,才可以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若不重新网签,则无法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第四种
购房人是非上海户口家庭,在2016年3月25日前几个月签订的网签版买卖合同,但是签订该买卖合同时社保或缴税是三年内累计不满两年的,但在2016年3月25日前社保或缴税是能够满足条件,则需要在2016年3月25日前满足条件后重新网签才可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过了3月25日后就需要满足新政下的购房资格了。
第五种
2016年3月25日前签订网签,且满足3月25日之前的购房条件,但2016年3月25日后房东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对于第三种情况,如果出售方不愿意配合重新网签,则购买方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出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通常法院会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签合同时即将满足购房资格,法院判决时已满足购房资格),出售方配合购买方办理过户手续。
对于第四种情况
如果双方在2016年3月25日未重新网签,则过了2016年3月25日,按照新的购房政策社保要满5年,如果购买方起诉出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但因购买方此时属于限购对象,且其签订买卖合同时也是限购对象。故法院会因其不符合购房资格而认定“诉讼不适时,待满足购房资格时再行主张”。
对于第五种情况
对于第五种情况,2016年3月25日前签订网签且满足购房条件,但2016年3月25日后房东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购买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法院一般支持继续履行并要求出售方办理过户手续。
通常,法院判决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则法院一般会要求购买方将未付的房款以现金方式(无论买家是否贷款审批)支付至法院代管款账户。(来源:房产金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