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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现房产争议:房屋所有权人竟不是“业主”?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22   阅读:937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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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现房产争议:房屋所有权人竟不是业主

温州市民刘大燕和丈夫共同拥有一套房子,持有房产证和结婚证,本是法定的房屋所有权人和业主。但其所在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居委会及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等方面不予承认,并以“房产证只有其丈夫名字”为由,排除她业主委员会的被选举权。刘大燕认为,这否定了合法房屋所有权人的地位,这不是件小事,类似的情况也绝非个例。

“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你丈夫的名字,你不是业主”

身为房产实际共有人,却不被认可“业主”身份——此事是在当地一起业主委员会选举中暴露出来的。201611月间,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特陶社区居委会金山公寓小区启动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精神,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民间自治组织,凡住在所在小区的人员,只要符合本人是该小区业主、缴足物业费等相关条件,均有资格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刘大燕已在该小区的自有房产居住多年。她过去曾担任温州市一家国有企业的工会副主席。群众反映她退休后一直热心社区的公益事业,口碑好。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启动后,许多业主鼓励她参加业委会的选举。在多方推力之下,她带着房产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材料到所在小区业委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报名参加候选人。

但令她想不到的是,业委会和特陶社区居委会告知,她的房产证登记的只是其丈夫一个人名字,因此她不是业主,没有资格成为候选人。若要参选,就到温州市房管局开一张证明,证明自己是所住房子的业主。

房管局拒开证明:“这是天大的笑话,你是理所当然的业主!”

听了这话,刘大燕感到很不解:夫妻两人共住该小区,1973年结婚,是43年的合法夫妻,婚姻关系一直延续至今,有结婚证、户口簿为证,法律确定二人共同拥有这个房子的产权,她理所当然是这个房屋的业主。

刘大燕说,他们的房产证登记于2002年。当时之所以只登记丈夫的名字,有其历史原因。那个年代人们习惯上一般都只登丈夫的名字,房管局也认可,也不要求非登两个人的名字不可,都是共同财产。“在那个年代,我认识的许多人都是这样的。”

话虽这么说,但为了稳妥起见,她还是到温州市审批中心房管局的办事窗口要求开一张她是所住房屋业主的证明。办证窗口工作人员听罢,审核了房产证、结婚证、户口簿说:“这是天大的笑话!按照法律规定,你就是当然的业主,根本不需要画蛇添足再开什么证明,所有证明都不如你手中的‘三证’有力,整个温州市没见过这样的事(指开业主证明)!”就这样,刘大燕空手而归。

她把情况告诉社区一些业主,通过他们向特陶社区居委会负责人、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等反映,无果。一位街道干部拿出一份文件强调说,是不是业主,就是按房产证登记的名字来定。

“她是不是业主,不需要任何人来认定,法律已明确”

刘大燕等业主对业委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特陶社区居委会负责人、街道办事处个别干部的做法表示不理解,便向媒体反映相关情况。

广化街道办事处对此予以重视。党委副书记占志清、街道网格管理员夏湘江认真调查,并向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及温州市房管局鹿城区分局郑海静科长咨询,他们的意见是,认定是不是业主,以房产证登记的名字为依据。换言之,刘大燕的名字没有登记在房产证上,她就不是业主。

根据占志清的建议,记者再次向郑海静科长核实求证。他明确答复,一是依法办事,认定是不是业主,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为主要法律依据。该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二是谁主张,谁举证。三是有关业委会的成立和选举,房管部门只是发证部门,不是职能管理部门。温州已有相关文件规定,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备案等权限已下放到区政府及下面街道。四是广化街道的确有人员向他咨询情况,但他们没有上报材料,那个房产证是哪年发的?他不知道,电话里一下难以说清。

据参与起草《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旭东介绍,认定是不是业主,如果一定要房产证上的名字为依据,这里面有误解。适用解答这个问题的权威法律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据此,刘大燕的房产证虽然没有登记她的名字,但她有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佐证,她与丈夫是合法夫妻,这个房屋就是她与丈夫的共同财产,她就是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法律,她就是这个房屋的业主。“因此,她是不是业主,不需要任何人来认定,法律已明确。”王旭东说。

有关专家认为,由于历史原因,过去在房产证上户名登记法律不太健全,管理不够规范严谨,政府与民众的法律意识也不够强,因此存在夫妻两人只一人入册的情况,这样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较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改变、也不能剥夺另一个相关人在本质上应有的房屋所有权人地位及合法权益,这个问题应引起相关部门和社会的重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争议。(来源:柒零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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