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遗嘱一定能避免继承纠纷吗?
案情简介
王某的父母早年从外地来京,并购置了位于昌平区的两间平房,王某是哥哥,还有两个妹妹。王某结婚后,搬出另过。不久,王某父亲病逝,母亲与两个女儿继续共同生活并居住在父母的房子里。后来,其长女和次女先后出嫁,母亲便独自生活,直至病故。母亲去世前立下公证遗嘱:“将房屋我应有的部分都留给我的大女儿。”而且将房屋产权证也交给了长女。
王某在母亲去世后不久因与妹妹协商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自己应有的房屋产权份额。与此同时,小妹则表示将自己应继承的房屋产权赠给姐姐。而大女儿认为:“母亲立有遗嘱,并没有哥哥的份额。而且原告起诉已超过《继承法》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王某父亲去世后,王某母亲和三个子女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因此两间房中二分之一的份额应归王某母亲所有,而另二分之一作为王某父亲的遗产应由母亲及3个子女共同继承,每人占八分之一份额。
王某父亲去世后,两间房始终未做分割,一直处于共有状态,其中有王某和次女对其父遗产的法定继承份额。根据王某母亲的遗嘱,她只能处分归她所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即所有的两间房的八分之五的产权由其长女继承,加上小女儿将其应份得的八分之一产权赠与其姐,则大女儿共享有两间房八分之七的产权。而王某还有两间房八分之一的产权。
王某请求分割属于自己的份额,包含确认其大妹妹侵犯其所有权和析产两项请求,故本案原被告争议的不是继承权纠纷,而是由继承引起的侵权和析产纠纷。因此被告关于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站不住脚。
考虑到争议房屋面积较小,不便分割,律师建议可由大女儿折价支付给王某相当于房产八分之一的房价款,两间房的所有权归大女儿所有。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建议。
来源:家园文化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