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去世已20年,继承人提起继承诉讼被驳回!
案件详情
杨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四个女儿。1956年,谢某入赘与二女儿阿玲结婚。1977年赵某去世,其和丈夫名下有两处房产,其中一处于1989年变更至阿玲和谢某名下。1998年,杨某至无锡市公证处立下公正遗嘱称:决定将另一处房屋全遗留给二女儿阿玲和二女婿谢某共同继承。次年,杨某去世。2011年12月,上述两套房屋进行了拆迁。杨某与赵某的其他三个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她们认为1989年父母的一套房屋擅自变更至阿玲和谢某名下的行为无效,另一处房屋尚有母亲赵某的份额。上述房屋母亲均有相应份额,故要求法定继承上述两间房屋赵某份额与衍生出的拆迁利益。被告则认为原告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判:被继承人已去世20年,超过诉讼时效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某去世20年后其继承人是否能提起继承诉讼。
法院认为:赵某于1977年4月1日去世,其所有的上述房屋份额于1977年开始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至原告方起诉时已超过20年,故对原告方的诉请不予支持。上述20年期限的规定,系督促相关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该案原告方提起诉讼时距离继承发生时早已逾20年,不仅与前述规定初衷相悖,亦不利于物权体系和市场经济秩序稳定,故三名原告主张原杨某与赵某的房屋所衍生的拆迁补偿权益,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上述案件的处理重点在于对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这一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审理中曾有一种观点认为,赵某于1977年去世后,其原有份额已由各继承人所共有,而所有权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该房应按法定继承重新进行处理。
诉讼时效本系督促相关权利人及时行使自身权利的一种制度,以防止因长期怠于行使权利而使维权的成本增大,并易造成经济秩序和所有权体系的混乱。
该案中,赵某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去世后,原告迟迟未主张继承,对于所涉房屋后续所发生的产权过户、公证遗嘱继承、翻修等均未提出异议,直至所涉房屋拆迁并获得巨额拆迁利益才为之所动,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析产,符合诉讼时效设立的初衷,故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其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并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既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也符合社会认知。值得注意的是,该二十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与二年诉讼时效的期限有所不同,系由人民法院主动审查,无需当事人抗辩。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