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继承之诉中能否一并处理析产与继承
问题:我院在审理一起房屋继承纠纷案件中,因原告提出对诉争的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依据《继承法》第26条第2款之规定,本案应先析产后继承,但在具体的处理上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基于继承和析产分属不同案由,本案应告知权利主张方另行提起析产之诉。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直接析产继承。
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继承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本意在于,继承案件应先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进而确定如何继承,即对可继承财产有争议的,通过析产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是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前提。所以,对于来信提到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原告提出对讼争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情况,没有必要要求其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况,为了减少当事人讼累,一般作为析产继承案件予以直接审理,不再要求原告另行提起析产之诉。
来源:龙房川律师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