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姨夫代购部队福利房 房价涨外甥不愿过户了
从生活常理作自由心证裁判 法院判房归姨夫
沛先生出资购买了外甥单位的福利商品房,却没有任何协议证明这个事实。谁料到房价5年涨了10倍,两年过户锁定期满,外甥小乾作为房子的产权人说什么也不愿过户了。近日,宝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官以原被告现有生活状态自由心证裁判原告胜诉。
本是为姨夫代购,看房价涨了却不愿过户
2007年初,宝山某部队为解决军人住房困难开发了一个配套商品房小区,小乾作为适格人员与单位签订了配套商品房购买意向协议。同年3月11日,小乾的大姨夫沛先生向小乾的母亲包女士的账户存入22万余元。同年4月21日,又存入6万余元。5月30日,包女士从账户里一次性支付了39万余元房款给某房产开发公司。
6月7日,小乾及其母亲与该房产公司正式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两人购买一套建筑面积88.30平方米的商品房。第二年的10月25日,沛先生对这套房屋进行了装修。此后,沛先生一家三口搬入这套房屋居住至今,并保留了购房发票及日常居住生活相关的各类费用发票。
2013年6月4日,小乾和母亲包女士两人登记为这套房屋产权人。两年后,该房屋可以上市流通,此时的房价已非昔比。沛先生要求小乾把产权证过户给他,却遭到拒绝。
姨夫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属
2015年10月,沛先生向宝山法院起诉,将小乾和包女士作为被告,要求判决确认这套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原告称,系争房屋是被告小乾单位开发的住宅,由小乾出面办理认购手续。当时被告已经在他处购房,而原告正准备购房,因此双方协商,由原告实际出资购买该住房,待该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后再变更到原告名下。
此后,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各种手续费,其中10万元购房款系现金交付给被告包女士的,没有书面凭证,收房后原告就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现在该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拒绝配合。
庭审中,被告小乾辩称,系争房屋系只针对单位军人销售,具有福利性质,原告不可能购买该房屋,双方也没有协商过以被告名义购房。原告的确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但双方系亲戚关系,且原告女儿长期受被告家人照顾,被告将房屋出租给原告使用也符合常理。
另外,购房款全部是被告出资的,即使母亲与原告有经济往来,也与购房无关,自己从未有过将系争房屋给原告的表示,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包女士也称,系争房屋系其儿子单位福利,其他人均无处分权。考虑到双方系亲戚关系,而且被告长期照顾原告家庭,因此2007年有了福利购房的机会后,就表示将系争房屋借原告一家居住。由于双方没有就房屋问题形成任何书面文件,不能认定房屋归原告所有。
法院:从生活常理作出自由心证房屋归姨夫所有
双方均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争议房产的实际购买人,宝山法院民三庭法官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从已经查明的事实来看,虽然原告所述双方商定由被告代购房屋之事实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其向被告付款的确切数额也难以完全查明,但是被告不能对收取原告大额钱款给予合理说明,且从购房所有凭证均在原告处保管等情况来看,原告所述事实反而较真实可信。
另外,被告包女士还辩称自己无权擅自处分系争房屋,由于两被告系母子关系,小乾也表示经济收入全部交给母亲管理,共同生活,因此,其对于房屋的实际处理情况不可能不知晓,从小乾从未实际管理或过问系争房屋等事实来看,可以认定小乾知晓并认同系争房屋系原告实际购买。因此,原告的诉称更符合客观事实。
据此,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所涉费用由原告承担。
(注: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