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婚姻房产 >> 文章内容
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婚前个人存款婚后买房一定归个人所有吗?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6/17   阅读:1500次 ;分享到:
0

 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婚前个人存款婚后买房一定归个人所有吗?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经常会对一方用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后所购买房屋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对此:

1、一种观点认为,婚前个人存款婚后所购房屋本质上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发生的具体形态变化,并不因此改变其所有权归属,故其仍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一方以其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后购买房屋的行为,属于一方在婚后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的行为。相应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简要阐释如下:

一、一方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建立或持续时间而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199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观点已被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 所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加以修正。根据第18条的立法精神,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或者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而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2001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也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上,我国目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基本排除了先前有关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二、一方婚前存款婚后购房的所有权归属取决于房屋转移登记情况

既然一方婚前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以及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除非双方约定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该存款婚后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此时,如一方在婚后使用该婚前存款购买房屋,则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但是其仅为一方个人财产价值的具体表现形态通过交易行为发生了变化。即由存款这一财产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转化为房屋的具体表现形式。显然,该个人财产价值具体表现形态的变化本身并不意味着一方有将其个人财产所有权让渡给夫妻双方这一整体或夫妻另一方的意思表示。既然没有让渡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则意味着该财产价值仍为一方所有,而非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得。故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立法精神,不能依据该条规定直接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进一步而言,既然该房屋财产价值为个人存款一方所有,则其自有权进行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之规定,除另有约定之外,个人存款一方关于房屋所有权如何处分的内心真意可以通过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具体情况来推断:

1、如果购房一方将该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其本人名下,则该房屋为购房一方所有;

2、如果购房一方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另一方名下,则可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即归另一方所有;

3、如果购房一方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则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

(来源:法语峰言 作者:肖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资讯
婚姻房产  房屋所有权归属  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张涛律师  
 
 
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张涛,关注张涛律师,即时了解房产热点资讯,关注最新纠纷审判动态,有效预防法律风险,轻松化解房产纠纷!... 详细
电话:13911056513
传真:010-65542185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
   大厦D3B
zhangtao_lawyer
微信订阅号
lawyerzhangtao
微信个人号
最新推荐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用婚前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买房..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建设的房..
  房地产企业股权收购流程基础..
  土地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
  因新政增加460万首付,买..
  判决生效后将房屋抵押他人借..
  夫妻一方将共有房屋抵押行为..
热点关注
  自愿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法院..
   继承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的区别..
  【号外】2017年不动产登记收..
  央产交易大厅|关于央产房超标处..
  从法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看离婚..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宅基地确权之后,出现这几种情..
  继承案件中的析产与继承问题
易居房产律师网(中国 北京)版权所有
电话:13911056513   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100027)
京ICP备14013249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