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共有场地设停车位 停车费判属全体业主
物业公司在小区空旷场地上修建收费停车位,业主委员会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主张停车费属全体业主共有。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物业返还业主委员会停车费15万元。
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某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占用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场地设置地上收费停车位,小区为此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形成《业主大会决议》,要求物业公司返还以收取的停车费,物业公司据还被诉至通州法院。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被告认可所设置地上停车位系占用业主共有的场地,故小区地上停车位应为全体业主共有。被告利用地上停车位所获得收益应当返还全体业主,但应扣除被告合理的管理成本及合理利润。故判决扣除物业公司合理的管理成本及合理利润,将剩余停车费15万元返还全体业主。
法官释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收取的停车费收益,扣除物业公司合理的管理成本及合理利润后,应返还全体业主。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作者:孙剑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