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小心买到凶宅可以退吗?
买二手房做到:交易之前,多方考察;交易中,合同约定相关条款;选择专业中介机构介作保,以确保房源安全和侵权时顺利退房。做到这几点可以避免买到凶宅。但是,真的不幸买到凶宅,可以要求退房或赔偿吗?
买房如何避免买到凶宅?
1交易之前多方考察
在交易之前,买家可多方打听房屋的情况,除了要向业主求证房屋信息外,还可以到房屋辖区派出所了解情况,或将其购买房屋地址作为关键字在网上搜索,还可以实地考察,走访周边邻居,打听房屋过往历史。
2将相关条款写进合同
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的最有力武器就是合同条款。买家应该在合同中清晰写明有关事项,并要求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业主保证所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家心理不安的情况。若买家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业主未曾予以书面披露,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赔偿”之类的合同条款。
3选择专业中介机构作保
对于交易双方来说,最简单省事的方法莫过于选择一家靠谱的中介机构全权负责相关交易事宜。中介机构作为交易的居间方,有义务对房屋的背景进行适当调查并如实披露,为保证购房人的知情权,中介公司还应组织买卖双方就房屋情况签署书面的签约告知书。
那么问题来了......
有这样一个案例:2013年3月初,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张女士花费300万元购买刘女士所有的位于本市海淀区四季青的房屋,签订合同中,某中介公司和刘女士一致表示房屋之前没有人居住,更没有出过事。后张女士全家入住该房屋,不料入住后张女士每夜噩梦连连,在偶然和一位邻居聊天的过程中,张女士得知刘女士的丈夫曾在该房屋内上吊身亡。张女士遂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刘女士对装修进行补偿。
所以,真的,一不小心买到了凶宅该怎么办呢?能退吗?这要看购房者知不知情!
买房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佳体现,合同一旦签订,若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同无效的事由出现,那么法律会推定合同生效并予以保护。在市场经济中,有交易就必然有风险,作为购房者在买购买房屋时,无论自用或转手给他人以赚取差价,都会尽可能的去了解或考察所购房屋的信息。
如果“凶宅”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影响较大的社会事件并且当地媒体曾进行大规模报道,而购房者也是本地人甚至其本身就在这一小区住,不可能不知道在所购房屋内所发生的事情。并且,购房者在与房主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主动询问这方面信息,也没有就房屋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进行约定的,法律上可以推定默认购房者已经对“凶宅”有所了解,购房者就不能追究原房主的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购房者自愿了接受“凶宅”这一事实,那么其就应当承担购买“凶宅”的交易风险。如果在合同签订后,法律允许购房者再以“凶宅”为理由请求撤销合同,否认合同效力或请求赔偿的,则对房主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在买房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购房屋是“凶宅”的情况下,合同有效。
那么在买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呢?
1买房者享有撤销权
众所周知,“凶宅”因其特殊的原因,绝大多数人是不愿意购买的;即便购买,若再行交易,该房通常会脱手困难,必然给买受人造成损失,正是这个原因,在二手房交易中,大多数房主为了使自己的房产能够高价交易,往往会故意隐瞒“凶宅”这一真实情况,从而使买房者误认为是正常房屋而交易。考察购买者的真实心态,购买者是因受欺诈,基于该房屋为正常房屋的错误认识而作出了购买该房屋的错误意思表示。
换言之,如果购买人知道该房屋为“凶宅”一般是不会购买此房的;即使愿意购买,也不情愿支付该房屋的正常交易价格,对于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所为的、有重大瑕疵的合意,法律需要对其进行干预以平衡当事人的权益,通过赋予受损害当事人撤销权,使其作出利己的选择。并且,“凶宅”的事实足以影响购房者是否作出购买房屋的决定,是决定合同是否有效的重大因素。
故此,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出卖人故意隐瞒“凶宅”实事的欺诈行为,享有撤销权的买受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依据合同法理论,合同被撤销后即自始无效,其后果是双方互负返还义务,买房人应将房屋返还出卖人;出卖人有义务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此外,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对于合同被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在“凶宅”买卖合同中即为违反告知义务的出卖人,应当对买房人在缔约、履约、诉讼等与房屋买卖相关活动过程中的损失进行赔偿。
当然,受损害方享有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合同法》第55条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也就是说如果权利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的话,撤销权人则丧失了这一权利,合同依法有效。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撤销权的期间是除斥期间,一旦期满,权利人从根本上失去了这一权利,并且除斥期间还不能中断、中止和延长。法律规定除斥期间的目的一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二是为了维护在这一期间业已形成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普通老百姓对于除斥期间的不了解,导致丧失撤销权的案例很多。笔者所在的法院就有这样的一起案件。买房者因不知情购买了“凶宅”,但在知道“凶宅”这一事实后因种种原因在一年后才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驳回起诉后,原告因不理解法律而四处上访,至今仍然没有服判。那么,是不是在过了除斥期间后买房人就没有救济途径了呢?事实并非如此,买房者还可以向卖房者主张违约责任。
2卖房者的违约责任
依合同法实践,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当确保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对其履行的物应当保证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这就是理论上所谓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那么在房屋买卖中,卖房者如果提供的房屋是“凶宅”,影响了买房者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就是违反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违约。
对于卖房者的违约责任,如果约定有违约金的话,可直接请求支付违约金即可,如果没有,则依据《合同法》,买房者有两种救济途径:
(1)可以请求出卖人在一定范围内降低房价款。《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方式。“凶宅”纠纷的解决可以参照适用该条款关于合同标的质量的规定,法官可以依据买房人的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房款。在实务中,一般可以将“凶宅”的价格降20%到50%。
(2)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请求解除合同不同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前者是形成之诉,在法院判决合同解除之后合同才没有效力;后者是确认之诉,在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之后合同从订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解除权来源于《合同法》第94条,其规定:当一方的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可行使解除权。
在“凶宅”房屋纠纷中,如果买房人购买房屋是为了结婚、经营等特定用途并于合同订立时已经明确告知卖房人,或虽未明确告知但可推知买房人买房是为了吉庆、喜悦、祥和等特定的目的,而出卖人隐瞒实情交付“凶宅”房屋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买房人对于喜庆意义的期待,使得该房屋的居住效用严重降低,购买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即构成根本违约,此时法院可判决支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来源:新疆乌鲁木齐律师 作者:曾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