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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例|打印遗嘱引发遗产继承纠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1/25   阅读:2582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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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案例|打印遗嘱引发遗产继承纠纷

  1991年,40岁的佟桂芬与丁德忠结婚,双方都是再婚。两人结婚时,丁德忠与前妻生育的两个儿子,大儿子丁天乾已经27岁,小儿子丁天坤24岁,都到了娶妻成家的年龄。父亲在这个时候为他们找了一个那么年轻的后妈,俩儿子在情感上没法接受,双方也因此生隙。

  佟桂芬与丁德忠却很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感情,生活虽说有些清苦,但夫妻二人相敬如宾,生活过得倒也知足。为了能拥有一个安逸的家,两人省吃俭用,终于在结婚十年后的2001年,在重庆市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的产权人登记为丁德忠。

  遗憾的是,丁德忠的再婚一直没能得到儿子的祝福和理解,特别是小儿子丁天坤更是为此与父亲反目成仇。20053月,丁天坤出具了一份解除关系书,表示与父亲丁德忠断绝一切关系。丁德忠十分痛心。更不幸的是,20111025日,丁德忠因病死亡。这也成了爆发家庭战争的导火线。

  办理完丁德忠的丧事后,遗产分割问题被提了出来。让丁天坤、丁天乾想不到的是,佟桂芬拿出两份有丁德忠签字按手印的打印材料,明确表示丁德忠已经将他的全部财产指定由她继承。

  两份材料,一份是2011215日丁德忠出具的打印件《赠言》一份,该《赠言》写明:丁德忠与佟桂芬的婚后共同财产二室一厅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赠送给妻子佟桂芬继承;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妻子佟桂芬所有。该件中签名处丁德忠系打印,但按有手印。另一份是20111018日丁德忠出具的打印件《遗书》一份,该《遗书》写明:丁德忠与佟桂芬的婚后共同财产二室一厅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给妻子佟桂芬继承;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妻子佟桂芬所有。该件签名丁德忠系丁德忠本人书写并按手印。

  面对两份材料,丁天乾、丁天坤怔住了。可是,他们总觉得哪里不对劲儿:这两份材料都是打印的,父亲文化水平不高,根本不会用电脑,特别是出具遗嘱的时间,是去世前一个星期,那时他已卧床不起,不可能出去找人打印。这两份材料,一定是他人打印的,并不能代表父亲的真实意思,父亲签名按手印,也很有可能是受到了他人的胁迫。

  对于兄弟二人提出的质疑,佟桂芬坦言,两份材料是她请朋友帮忙事先代写的。但佟桂芬强调,这两份材料打印后都交给丁德忠阅读过,丁德忠在未表示异议的情况下签名按手印,表明他对《赠言》和《遗书》的内容完全认可,两份材料完全是丁德忠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认定打印遗嘱有效

法院认为,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借助设备而形成的自书遗嘱,有其本人签名按手印,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想到自己手中握有《赠言》和《遗书》两份材料,争回财产十拿九稳,2014611日,佟桂芬将丁天乾、丁天坤两名继子告上法庭,要求按照遗嘱依法由其全部继承丁德忠所有的房屋份额,并确认该房屋属其所有。

  丁天乾、丁天坤应诉称,争议房屋是父亲丁德忠一人出资购买,作为遗产应依继承法规定按份额划分;同时认为佟桂芬提供的《赠言》和《遗书》打印件不真实,是受佟桂芬胁迫所写,而且无证人也无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重庆市綦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德忠与佟桂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佟桂芬对房屋的50%享有所有权,另50%产权属丁德忠。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该被继承人的遗产,故房屋的50%系被继承人丁德忠的遗产。虽然被继承人丁德忠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佟桂芬、丁天坤、丁天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被继承者人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丁德忠于20111018日的遗书打印件,系被继承人借助设备而形成的自书遗嘱,有其本人签名按印,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现佟桂芬要求按照遗嘱继承丁德忠所有的房屋的50%份额,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丁天乾、丁天坤提出《赠言》和《遗书》是受佟桂芬胁迫所写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辩解意见,因其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今年310日,綦江区法院依照继承法有关规定,一审判决丁德忠去世后遗留的房屋产权的50%由佟桂芬继承,同时驳回佟桂芬要求确认房屋属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二审不认打印遗嘱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打印遗嘱有被继承人签名和手印,但并不符合继承法对自书遗嘱的要件要求

  一审后,丁天乾,丁天坤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两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份额。他们提出:首先,本案涉案房屋系丁德忠变卖个人财产后购买的,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一审认定《赠言》和《遗书》的效力错误,按照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的《赠言》和《遗书》并非丁德忠亲笔书写,也不是丁德忠借助设备形成的。丁德忠去世前叫回丁天坤,如果有遗嘱没有理由不告诉丁天坤;其次,二人认为即使按照《赠言》和《遗书》的内容继承,也是将属于男方的财产的二分之一交由佟桂芬继承。

  佟桂芬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丁天乾、丁天坤在一审中并未提交鉴定申请,即表示其认可《赠言》和《遗书》的真实性。丁天乾、丁天坤并未赡养父母,不应分得遗产。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佟桂芬与丁德忠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争议房屋,丁天乾、丁天坤认为该房屋系丁德忠变卖其个人财产后购买的,但对此并未举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争议房屋为佟桂芬与丁德忠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立遗嘱是要式、单方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定遗嘱的效力。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而本案中,《遗书》内容系利用电脑打印而成,而非用笔书写形成;虽然本案中丁德忠在《遗书》中签名按手印,但并不符合继承法中对自书遗嘱的要件要求,此外,《赠言》的效力与本案遗书效力相同,均不符合继承法中自书遗嘱之规定。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丁德忠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佟桂芬、丁天坤、丁天乾。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最近,重庆第五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綦江法院民事判决,判决丁德忠去世后遗留的房屋产权的50%由佟桂芬继承20%,由丁天坤继承15%,丁天乾继承15%;

法官提醒:打印遗嘱有风险

本案判决并非否定所有打印遗嘱的效力。本案之所以认定无效,在于立嘱人病入膏肓,又不会使用电脑,该理由足以怀疑遗嘱不是立遗嘱人自书的,不能体现其真实意愿

  两份遗嘱,虽说是打印的,但有被继承人的签名和手印,却被法院终审判决无效,不但佟桂芬无法接受,很多人也不能理解。对此,法官作了解释。他认为,本院判决的意义不在于案件本身,而在于给人们提了一个醒:打印后盖章、签名、按手印的字据背后,隐藏着不小的法律风险。

  随着打印技术的普及,民事活动中需要签字画押的,人们已越来越习惯于打印后签字画押。从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来看,打印的契约、字据等,当事人在签字画押前,一般会认真阅读,仔细研判,对于于己不利的,或者有异议的内容,一般也会要求进行修改,直到能够接受,才会在打印件上签字画押。因此,对于打印的契约、字据等,只要当事人签字画押了,从人们的情感上来说,一般不会有人再去质疑它的法律效力。

  但法官提醒,在一些特殊的民事活动中,存在着比较高的道德风险。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消除风险,法律从公平、正义出发,对一些特殊的民事行为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比较典型的就是继承法。我国继承法第17条明确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依据该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注明年、月、日。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考虑到立遗嘱者往往年老体衰,甚至是处于垂危之际,可能已经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不排除有人为了争夺遗产,将打印好的遗嘱在被继承人没有意识,或者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愿强行按上被继承人手印的情况。此类打印的遗嘱自然无效。

  问题是,对于打印的又签字画押的契约、字据,如何去辨别真伪?如何去认定它的效力?法官介绍,对于这类打印材料,首先推定是有效的。如果对方对此提出抗辩,并提出了合理的怀疑,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那么提供契约、字据的一方就要举证该契约、字据合法、有效的证据,否则,其效力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具体到本案,法官强调,判决并不是否定打印遗嘱的效力,而是对于打印的遗嘱,对方提出立嘱人病入膏肓,又不会使用电脑,该理由足以怀疑遗嘱不是立遗嘱人自书的,不能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在这样的情况下,提交遗嘱的一方,就有责任提交证据证明该遗嘱体现了立遗嘱者的意愿,如进行了公证,有无利害关系的两名以上的证人证明等,但佟桂芬并不能举证证明,因此,二审法院以打印遗嘱缺乏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要件为由判决无效。

(来源:家事法苑 作者:江中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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