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男与某女1993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04年他们购买了徐汇区房屋一套,2006年12月,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并约定徐汇区房屋产权归儿子。2012年6月,女方要求男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男方不予配合,提出该条款为赠与条款。根据相关赠与合同法律条款的规定,其可以撤销该赠与为由,将女方作为被告,儿子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条款,从而撤销对其儿子的房产赠与。
【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认为,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中,离婚协议中的“房屋产权归孩子所有”条款,应认定为男方与女方夫妻对其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而不能单独将该条款分离出来,简单地认定男方、女方与儿子之间形成了一种赠与合同关系。如果视为赠与合同关系,那么夫妻离婚协商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时,夫妻双方之间同样便也形成一种赠与合同关系,也就意味着夫妻离婚后,一方如对离婚时协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反悔,也可按赠与合同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这显然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相抵触。
在离婚协议中,子女是夫妻双方的平衡点,夫妻协议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在衡量这类协议时,不能按照一般民事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及合同法规定作为标准,而应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房闻天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