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房产资讯 >> 文章内容
房屋新政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影响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2/27   阅读:872次 ;分享到:
0

 房屋新政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影响

随着930房屋新政的出台,部分购房人由于首付比例的提高,导致无法支付大幅增加的首付款,只能无奈选择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日益增多。

房屋新政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是情势变更?购房人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定金是否能够要求返还?对此,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1、房屋新政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是情势变更?

房屋新政属于国家的宏观政策,对于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履行无法达到根本性、决定性的影响,故一般不能认定构成不可抗力。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部分购房款的,购房新政虽然提高了首付比例,但也不必然导致无法履行,或是对继续履行一方显示公平,所以一般也不宜认定为情势变更。

2、购房人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定金是否能够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对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其确因首付款比例提高、贷款利率提高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因素,导致无履约能力的,其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的,可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定金能否要求返还,最主要在于购房人能否证明其确因首付比例提高导致无履约能力。

(来源:百瑞律师)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资讯
房屋买卖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违约  无效合同  
 
 
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张涛,关注张涛律师,即时了解房产热点资讯,关注最新纠纷审判动态,有效预防法律风险,轻松化解房产纠纷!... 详细
电话:13911056513
传真:010-65542185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
   大厦D3B
zhangtao_lawyer
微信订阅号
lawyerzhangtao
微信个人号
最新推荐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用婚前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买房..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建设的房..
  房地产企业股权收购流程基础..
  土地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
  因新政增加460万首付,买..
  判决生效后将房屋抵押他人借..
  夫妻一方将共有房屋抵押行为..
热点关注
  自愿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法院..
   继承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的区别..
  【号外】2017年不动产登记收..
  央产交易大厅|关于央产房超标处..
  从法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看离婚..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宅基地确权之后,出现这几种情..
  继承案件中的析产与继承问题
易居房产律师网(中国 北京)版权所有
电话:13911056513   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100027)
京ICP备14013249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