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新政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影响
随着930房屋新政的出台,部分购房人由于首付比例的提高,导致无法支付大幅增加的首付款,只能无奈选择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日益增多。
房屋新政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是情势变更?购房人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定金是否能够要求返还?对此,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1、房屋新政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是情势变更?
房屋新政属于国家的宏观政策,对于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履行无法达到根本性、决定性的影响,故一般不能认定构成不可抗力。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部分购房款的,购房新政虽然提高了首付比例,但也不必然导致无法履行,或是对继续履行一方显示公平,所以一般也不宜认定为情势变更。
2、购房人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定金是否能够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对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其确因首付款比例提高、贷款利率提高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因素,导致无履约能力的,其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的,可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定金能否要求返还,最主要在于购房人能否证明其确因首付比例提高导致无履约能力。
(来源:百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