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遗产没有及时继承,权利人可以析产获得权利
【案例回放】
申某雷和申某明是兄弟关系,1981年,其父为了解决家里住房拥挤的问题,就以申某雷的名义向生产队里申请了一处宅基地,但是土地使用证还是其父的名字。因盖房的时候申某明在外地工作,总是给其父汇钱,房子就这样你出钱我出力的盖好了。又过了几年申某雷向别人又买了块宅基地,盖好房后,就搬离了老房子。申某明从外地退休后回到老家一直就住在老宅里,至今已有二十余年。期间,父母去世,由于父母没留遗嘱,居住状况维持原状。去年,申某明想翻新旧房,就把房拆了准备重盖,申某雷知道后当然不同意,他认为争议的房屋是父母留下的遗产,自己应当有继承权利,申某明认为父母去世多年,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早过两年,申某雷无权继承。于是,一场围绕老宅的纠纷就在两家不断升级恶化,由于申某雷拿着房屋土地使用证和当时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就要求申某明给予他一定的补偿,但是申某明却置之不理,坚称此房他住了几十年就是他的。申某雷多次拨打报警电话,派出所出面调解几次未果,无奈向我调委会申请调解。
覃怀司法所通过交谈调查,了解到其父母在世的时候曾经说过将争议的房屋给申某明,但没有立下字据也没有利害关系人的证明,他们兄弟之间的矛盾是因为父母的丧葬费问题而引起的,因申某雷领走天鹅型材项目占地毁坏其父母的坟墓的补偿款(15000元),没有分给其他兄弟姐妹,他的做法引起了大家的不满。申某明还说了一个重要信息,他是小时候被申某雷父亲在路边捡到并养大的,不是亲生的,这也就是申某雷阻挠他盖房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司法所同志明法析理地耐心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由申某明一次性给付申某雷40000元房屋补偿款,申某雷不得就此事再与申某明有任何纠纷。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因继承问题引起的纠纷。申某雷认为其是亲生的儿子,其兄申某明是其父在路边捡回来的孩子,况且申某雷还有一个亲弟弟前几年也因病故去,所以申家现在只剩下他一个所谓的根红苗正的继承人,他理所应当继承该老宅的使用权,而申某明却认为该老宅自己已经居住了将近二十年,前几年还把该老宅租给了别人,并且收取了租金,这些事情其实申某雷都是知道的,所以该老宅的使用权应该归自己。实际上,兄弟俩个争议的老宅,是80年代初以其父亲的名义向村集体申请建设的家庭成员共有的住房,只不过在建设这座老宅的时候,是由申某雷代替其父亲向村集体出面申请,并协助其父亲在家实际建房,其兄申某明在外地工作,但往家中捎钱用于房屋建设。按照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没有明确放弃继承权利的,即使超过两年时效,但仍可以按析产处理。司法所的同志通过宣讲法律、以情感化、以理服人的方法,最终成功化解了这起典型的兄弟分家析产纠纷,促进了社区的和谐稳定。
【案件启示】
通过该案的调处给我们的启示是:对遗产处理的最好方法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设立遗嘱,以避免争议,如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进行,如继承人没有明确放弃继承权的对遗产的处理不适用继承法,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进行析产。建议老年人为避免以后孩子们对遗产发生争议,应当立书面遗嘱。这方面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大家以后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慎重处理,避免纠纷的发生。(来源:平安沁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