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房产资讯 >> 文章内容
买房前须查清楚一事 否则很可能吃大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3/7   阅读:1266次 ;分享到:
0

 买房前须查清楚一事 否则很可能吃大亏

市民陈先生看中了某开发商开发的一套住房,按约支付了30%的购房款,并准备贷款支付其余70%的房款。然而因两年前有一次逾期还款记录,被银行纳入征信系统,无法办理商业贷款。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陈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陈先生系南通市通州区人。2015610日,陈先生经考察后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总价为1808319元的一套商品房。陈先生自有资金仅能够支付30%的购房款,其余70%的购房款准备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为此,陈先生与开发商约定,分三次支付购房款548319元,其余126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于2015915日前给付。双方还签订了按揭补充协议书,约定如因陈先生的原因导致贷款机构不予审批贷款或最终批准的贷款不足支付房款,陈先生都必须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期限支付房款,否则应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在为陈先生办理按揭贷款时,却因陈先生两年前信用卡逾期还款,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备案,办理贷款的商业银行据此不予发放陈先生的贷款。而陈先生无能力筹集1260000元现款。开发商遂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及时的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购房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以日万分之二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陈先生支付剩余购房款126万元,并从20159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26万元按日万分之二计算支付违约金。

法官说法

据审理本案的法官介绍,信用是人在社会上的通行证,如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则在向银行贷款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故陈先生在两年前的逾期还款记录,被征信机构作不良信用记录后,只能自还清贷款之日起保持五年的良好信用,方可覆盖之前的不良记录。近年来,因购房人自身原因无法办理贷款的事例时有发生,市民在贷款买房时,不妨先查一下自己的信用记录,在确定能够办理贷款时,再决定购房,以避免自己的财产损失。来源: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资讯
房屋买卖  购房合同  卖方违约  房屋所有权  张涛律师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张涛,关注张涛律师,即时了解房产热点资讯,关注最新纠纷审判动态,有效预防法律风险,轻松化解房产纠纷!... 详细
电话:13911056513
传真:010-65542185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
   大厦D3B
zhangtao_lawyer
微信订阅号
lawyerzhangtao
微信个人号
最新推荐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用婚前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买房..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建设的房..
  房地产企业股权收购流程基础..
  土地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
  因新政增加460万首付,买..
  判决生效后将房屋抵押他人借..
  夫妻一方将共有房屋抵押行为..
热点关注
  自愿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法院..
   继承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的区别..
  【号外】2017年不动产登记收..
  央产交易大厅|关于央产房超标处..
  从法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看离婚..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宅基地确权之后,出现这几种情..
  继承案件中的析产与继承问题
易居房产律师网(中国 北京)版权所有
电话:13911056513   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100027)
京ICP备14013249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