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资为儿女购房,性质如何认定?
案情:2013年5月10日,陈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处商铺,首付款755000元。2013年5月9日,陈某的父亲陈某某将首付款汇入房地产公司的账户。2015年5月7日,涉案房屋登记为陈某与其妻子胡某某共同共有。近期,陈某与胡某某产生矛盾分居生活。2016年3月1日,陈某就涉案房屋首付款向陈某某出具欠条,载明欠到首付款755000元。2016年4月1日,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陈某与胡某某归还借款755000元及利息。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为陈某与胡某某购房出资,该出资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陈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涉案房屋登记在陈某与胡某某名下,应视为该款项系对陈某与胡某某的赠与。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应在出资时予以明确表示。本案中,在陈某与胡某某夫妻感情不和且已分居的情况下,陈某向陈某某出具借条,与常理不符,且可能损害胡某某的利益。遂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在子女结婚方面具有浓厚的传统伦理观念,父母在子女婚嫁时出资购房似乎成为父母的法定义务。
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与子女不和、子女离婚时父母为保全自己的出资等原因经常会出现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从司法实践反馈情况来看,父母请求返还出资所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通常是借贷而非赠与。
对此,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一是应首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意思表示为依据。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即为赠与关系。对于父母出资赠与的意思表示,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一旦父母在出资时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则赠与关系成立生效。即使父母日后再主张借贷关系也不应得到支持,以防止当子女婚姻有变或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父母违反诚信原则以所谓的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返还出资。
二是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具体到父母出资情形中,在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将出资为借贷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父母一方。首先,赠与为单务法律行为,而借贷为双务法律行为,相对于证明借贷关系,赠与关系更难以证明。其次,借贷关系中往往都有借据,而赠与关系中赠与人没有必要保留证明赠与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会比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更接近证据并更容易保留证据。再次,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也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关系。
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实力,无力独立承担高额的购房费用,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或改善子女的住房问题,希望子女过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有朝一日要回出资,父母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比率要远远低于将出资赠与给子女买房。因此,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相一致。
因此,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纷争,我们建议父母在为子女购房出资时最好能“先小人后君子”,明确出资的性质,防止自己的财产权益受损。(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