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力贷、合力贷全面叫停后,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11月4日,央行下属上海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全面叫停接力贷、合力贷,并严禁前妻、前夫参与还贷。
对于原本采用接力贷、合力贷来购房的购房人来说,不得不面临无法从银行贷款,或贷款额度严重不足的窘境,从而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法继续履行,由此也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针对本次限贷政策的升级版,今天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吴取彬律师为大家解读以往上海高院及上海一中院关于因贷款政策调整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倾向性意见:
一、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由于上海高院出台的解答时间较早,其中上海高院对于因贷款政策调整的问题,作如下解答: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对合同内容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对自身合同义务的履行及风险有着较为充分的预见。因此,作为付款义务人的房屋买受人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履行障碍,应当有充分、合理的预见,并对可能出现的履行障碍有相应的解决方案。一般情况下,贷款成数的变化不会当然导致房屋买受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房屋买受人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筹措资金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当事人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以贷款成数变化等政策原因为由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房屋买受人能举证证明贷款不足或不成,确实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已不可能继续履行,且该履行障碍并非房屋买受人的信用低等个人原因所致,房屋买受人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可以允许。
针对上海高院的意见,总结如下裁判规则:
1、 因贷款政策调整问题导致买方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除非合同有明确的约定;
2、严重影响买受人的支付能力,则可以解除合同,但是需要对解除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当然,若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于贷款政策的变化导致贷款成数不足,则合同自动解除,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等等。对于当事人有诸如此类的明确约定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则买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但是,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使用接力贷、合力贷的买房人来说,往往不是年龄偏大,就是还款能力不足,从而需要使用这种贷款方式,有些参与共同借款的当事人,甚至根本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此种情形,除非合同有明确的约定,若因政策的变化,导致不能使用接力贷、合力贷来进行贷款的,则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否则,作为出售方有理由相信买受方有足够的履行能力,当本次政策变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作为买受方将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意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发布的《楼市调控背景下房屋买卖新类型纠纷实务问题研究》一文中,对涉“限贷令”案件的问题,明确提出以下倾向意见:
明确约定以贷款付款的,如确实纯粹因“限贷令”导致无法取得贷款的。
(1)对“一手房”,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对买受人免责;
(2)对“二手房”则区分合同签订的时间及买受人有无具体过错,符合以下要件的,可向当事人释明由其提出请求,判决适当减少合同解除的违约金:
一是合同签订在政策发布前;二是买受人纯粹因“限贷令”而无法取得贷款,而不是可归责于买受人的其他原因,比如个人信用记录等;三是最后一项导致受到政策制约的贷款、过户的时间在系争合同(包括定金协议)签订之前;四是买受人不存在导致其遭遇政策限制的迟延履行行为;五是买受人在政策发布后及时告知出卖人(以3日为宜),并要求解除合同。符合上述全部五个要件的,方可调整违约责任,具体调整尺度可以个案掌握,鉴于上海市当前“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约定的合同解除违约金为合同标的金额的20%,建议一般情况下以一半为宜,但并不免除当事人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定金合同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对于买受人主观存在过错,如不积极告知贷款情况,未及时提出解除合同,拖延履行合同,后又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按照合同违约责任处理。合同签订在政策发布后的,买受人应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上海一中院的意见,总结如下:
1、针对一手房买卖
因限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在无过错的情形下均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买受人免责;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政策调整不是限贷,而是全面停止接力贷、合力贷,在买受人没有证据证明在购房时已明确告知开发商需要使用接力贷或者合力贷的情形下,购房人需要对贷款不能导致预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针对二手房买卖
a、买受人在被限贷的情况下,有及时告知义务,一般以3日为宜,否则会加重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
b、对于解除定金合同按照定金罚则来处理。
C、在买受人无其他过错的情形下,因限贷严重影响买受人的支付能力,则可以解除合同。但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会比照通常情形下适当降低,若违约金无法弥补出售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则应赔偿出售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d、当然,若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于贷款政策的变化导致贷款成数不足,则合同自动解除,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等等。对于当事人有诸如此类的明确约定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则买受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海一中院的倾向性意见,仅仅是针对宏观调控下,限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一种倾向性裁判观点,而本次全面叫停接力贷、合力贷则不同,是停止一种贷款方式。买卖双方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往往是使用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版本的居间合同及补充条款,不会把具体的贷款方式写入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售方有理由相信买方有足够的贷款能力,本次全面停止接力贷、合力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能会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建议:
1、针对本次全面叫停接力贷、合力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作为买受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第一时间书面告知出卖方,避免因迟延履行通知义务,而影响出售方再次出售房屋。
2、在购置房屋时,最好咨询专业律师,或聘请律师陪购,因为买房可能是有些人一生一次的人生大事,一旦考虑不周,可能会要承担巨额的违约金。(来源:法律顾问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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