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库】遗嘱继承纠纷和析产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描述:原告陈某甲诉称被继承人刘某于2009年8月死亡,被继承人配偶早已死亡,被继承人生育了一子一女,即原告和陈某丙,陈某丙于2003年4月死亡,陈某乙系其女儿;赵某是被继承人的养女。位于上海市东体育会路房屋产权人登记在被继承人和陈某乙名下,为共同共有,其中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属于陈某乙所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为被继承人遗产。位于上海市愚园路房屋产权人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被继承人生前于2006年6月立有代书遗嘱表示其名下的所有财产由陈某甲一人继承。因原、被告对被继承人财产继承分割意见不一,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东体育会路房屋产权中二分之一份额为陈某乙所有,二分之一份额为被继承人遗产,由原告一人继承;愚园路房屋产权由原告一人继承。
原告为其主张提供了户籍资料,房屋产权信息和被继承人所立医嘱等证据以支持其诉求。
被告人赵某辨称:对于原告诉称的原、被告以及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没有异议,认可东体育会路房屋产权中二分之一份额属于陈某乙所有,二分之一份额为被继承人遗产,但认为原告提交的被继承人《遗嘱》并非被继承人真实意愿,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乙由于身体状况原因未到庭应诉,但庭审前来法院称认可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情况属实,且证据真实。而且为证明《遗嘱》真实、合法、有效,《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张某、黄某出庭作证,张某、黄某系上海某律师律师,他们作证称他们单独会见了被继承人,做了谈话笔录并草拟了《遗嘱》,而且被继承人在《遗嘱》上盖章按了指纹。对证人证言,原告和被告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继承人于2006年6月所立代书遗嘱符合我国《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有关规定,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应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赵某对《遗嘱》提出种种疑问,但并未举证证明,故法院对于赵某的异议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乙对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
审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东体育会路房屋归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份额;
2.愚园路房屋归原告陈某甲所有。(来源:互联网 作者:刘文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