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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传真】卖主离婚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4/19   阅读:1682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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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传真】卖主离婚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每期一案】

汪女士欲购买本市某处房屋,与出售方朱先生及李女士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依约支付了相应的房款。正当汪女士办理过户手续时,被交易中心告知房屋不能过户,原因是出售方正诉讼离婚,法院查封了房屋,故产权无法登记转移。

因时隔近两年,出售方离婚纠纷迟迟未能有结果,而房价又一月一个价的往上涨,故汪女士将出售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合同解除,要求出售方返还购房款,并补偿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60万元。后经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原告房屋增值损失45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分析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对违约损失的赔偿采取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对因其违约行为而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本案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被告朱先生及李女士的违约行为予以解除,两被告应当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即支持原告诉请的赔偿房屋增值差价。(来源:北上广深房地产与百万经纪人Cl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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