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房屋买卖 >> 文章内容
(全国首判)男同性恋闹房产纠纷 法院按朋友关系处理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4/24   阅读:1482次 ;分享到:
0

 (全国首判)男同性恋闹房产纠纷 法院按朋友关系处理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不认可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但随着我国同性恋群体的不断扩大,一些同性恋人分手后,要求按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纠纷并非少见。

  北京市二中院日前在审理男同性恋“丈夫”王某与“妻子”张某房产分割纠纷案中,依据现行法律,并未将二人关系上升为法律意义上的“恋人”或“夫妻”关系,而认定为密切朋友关系,并依据朋友关系,以交易显失公平为由,作出撤销一审判决以及双方所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共有协议》的终审判决。维护了同性恋“丈夫”王某的合法权益。

  同性恋人“婚”后平分房产

  王某、张某是一对男同性恋“夫妻”,其中王某是“丈夫”,张某是“妻子”。两人的关系不但公开,而且“结婚”时,两人还大摆酒席,宴请各自家长、亲朋好友贺喜。

  2011年6月20日,王某出资170万元,在北京城区购买了1套房屋,并取得了产权证。后王某与张某“结婚”,共同在此居住。2011年12月2日,“丈夫”王某为拴住“妻子”张某,决定将自己房屋的一半给张某,为此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及房屋共有协议,约定房屋成交价为23万余元,张某出资10万元。虽然有约定,但王某为了向张某表示爱心,在张某未出一分钱的情况下,自己缴纳了所有过户费、税费,当日双方领取了各享有50%的《房屋所有权证》。不料5个月后,张某因生活琐事与王某发生矛盾,搬出单住,起诉要求分割房产。

  分手后“妻子”起诉分房

  一审中,王某表示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共有协议》对于王某显失公平、背离等价有偿原则,请求撤销买卖合同及《房屋共有协议》。理由是张某利用其与王某之间的“夫妻”关系,致使王某草率决定与之签订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

  庭审中,张某认可其并未按照约定支付10万元房款,但称王某为了表达对自己的感情,才将房屋低价出售给了自己,坚决要求分割房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共有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诉争房屋50%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张某,现王某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双方所签约定,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并于2012年9月,判决双方分割房产。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起诉至市二中院。

  法院不认可婚姻关系

  二审中法官认为,本案中诉争房屋,是王某于2011年6月出资170万元单独购买。后王某与张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共有协议》,将一半房产过户给了未支付10万元款项的张某,而且交易价格23万余元明显低于当时85万元的合理市场价值,有违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故双方之间的交易构成显失公平。

  案件审理中,一种观点为本案系“假买卖真赠予”。理由是双方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但“结婚”时曾摆酒席,可以“参照适用”或“类推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认定二人系以“类似夫妻关系”所产生的赠予处理。

  对此法官指出,根据现有的婚姻法分析,二人所自称的同性恋人并未上升为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如果法院随意扩大法律规定的适用,任意运用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与“类推适用”两原则,将有可能陷入伦理道德争议中,有失法院的中立性与客观性。因此,在社会思潮及立法对同性恋“婚姻”未发生重大变化之前,将二人的关系定义为一种较为特殊的同性朋友关系较为稳妥。

最终,法院认为基于二人之间的朋友关系,以及22万房屋合同价与85万市场价之间的巨大差异来看,二人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共有协议》显失公平,据此作出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及《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共有协议》的终审判决。

来源:房闻天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资讯
房屋买卖  购房合同  卖方违约  房屋所有权  张涛律师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张涛,关注张涛律师,即时了解房产热点资讯,关注最新纠纷审判动态,有效预防法律风险,轻松化解房产纠纷!... 详细
电话:13911056513
传真:010-65542185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
   大厦D3B
zhangtao_lawyer
微信订阅号
lawyerzhangtao
微信个人号
最新推荐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用婚前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买房..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建设的房..
  房地产企业股权收购流程基础..
  土地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
  因新政增加460万首付,买..
  判决生效后将房屋抵押他人借..
  夫妻一方将共有房屋抵押行为..
热点关注
  自愿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法院..
   继承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的区别..
  【号外】2017年不动产登记收..
  央产交易大厅|关于央产房超标处..
  从法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看离婚..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继承案件中的析产与继承问题
   宅基地确权之后,出现这几种情..
易居房产律师网(中国 北京)版权所有
电话:13911056513   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100027)
京ICP备14013249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