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情侣分手后,看法律如何析产同居财产
随着社会的开放, 年轻人对于“结婚证”这一纸文书渐渐没有以前那么重视,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在一起。这种情况也普遍存在于中年或者老年独身、离异的人群中,也就是说,没有领取婚姻登记证而同居在一起的情况在周围各种年龄段的人群中都屡见不鲜。
然而聚散有时,很多情侣最后也可能落了个分手的下场,这种情况下,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如何分割就可能产生争议,也即是同居析产如何处理,接下来,小编就带你了解一下同居期间财产析产的相关法律问题,避免在感情失意的同时,又落了个“人财两空”的下场。
一、 “析产”存在的的双方关系前提是什么?
配偶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基于配偶这个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
而同居的双方不具有配偶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因此,同居析产的大前提在于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
“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是指男女双方长期稳定地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产经营和共同生活,对外以夫妻名义互称,对自己的家属、朋友、邻里毫不隐瞒双方的“夫妻关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让人一目了然知道特定的一男一女就是夫妻关系。与此区分的是,男女双方仅仅是姘居,并不能直接使用同居析产的法律关系。
二、同居期间哪些属于共同财产,有什么处理原则?
对于该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是: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最高法的指示很清晰,即同居析产所分配的财产首先应当是共同财产,这要求:1、同居期间双方有共同投资行为,或共同购置财产的行为。2、双方购置的财产仍然存续,存在可以分割的资产。而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仍属于个人财产。具体分割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所做贡献等进行妥善分割。实践中一些法院还会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对妇女等弱势一方予以照顾。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果法院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应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
三、同居析产的证明责任在哪一方?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则贯彻执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方证明其财产是个人财产的,则不能进行分割。
如一方证明财产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经营、共同购置的财产,则视为共同财产,应该参照《婚姻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同居期间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而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来源:滔滔雄辩 夏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