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案情摘要】
2006年6月,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建大贵大厦,合同对施工范围、工期、价款、质量等做了约定,2007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双方就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建筑公司系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建筑公司要求按照工程定额据实结算,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对承包人不适用,开发公司要求按照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参照合同约定支付。
【法院处理】
判决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双方未上诉。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来源:深圳罗湖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