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继承析产 >> 文章内容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所购房屋,能否作为遗产分割?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0/25   阅读:1872次 ;分享到:
0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所购房屋,能否作为遗产分割?

案情婚前父母出资为儿买商铺 儿子身故后欲撤销赠与2005年,李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于20139月结婚。2010年,赵某的父亲赵某某出资为儿子购买了位于某商业广场的两间商铺,并委托商业广场统一出租与管理。201310月,赵某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身亡。李某与赵某的父母赵某某、孙某某因继承产生纠纷。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赵某的遗产,其中包括上述两间商铺。李某认为,自己应继承取得诉争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并且该房屋已被出租,赵某某应返还租金中应由李某继承的三分之一的份额。赵某某夫妻认为,儿子赵某并无遗产,讼争房屋是赵某某为其出资购买,属赠与行为,现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因此该房屋应属于赵某某所有,他们也未收取到两间商铺的租金,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请。

审判父母无权撤销赠与 儿媳可继承法定份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该两套房屋的购房合同是赵某作为买受人与置业公司签订,赵某某赠与赵某的购房款已交付置业公司,即购房款作为赠与财产已权利转移,且不存在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即赵某某不具备撤销赠与的撤销权。因此,该两套房屋应属赵某的遗产。关于房屋的出租收益,李某并无证据证明房屋已因出租产生收益并被赵某某、孙某某收取,因此不列入赵某遗产。赵某死亡后,其妻子李某、父亲赵某某、母亲孙某某为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李某主张取得三分之一遗产份额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李某依法自赵某处继承取得讼争房屋三分之一的房屋份额;驳回李某其他部分的诉请。

夫妻一方婚前所得财产应作为遗产分割

赠与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项:有实施赠与和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的财产赠与人有所有权、赠与的财产已完成交付。

该案中,两套房屋的购房合同是赵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赵某某将自有款项以购房款的形式汇入开发商账户,已实施了金钱赠与行为,其目的在于为儿子出资购买房屋,且赵某未提出异议,故购房款作为赠与财产已经权利转移。

另外,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一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由此也应当认定该款是赵某某对赵某的赠与。该案中,受赠人已过世,所以不存在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赵某某不具备撤销赠与的撤销权,讼争房屋应列入赵某的遗产范围。

(来源: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资讯
房产继承  遗嘱公证  房产继承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张涛律师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张涛,关注张涛律师,即时了解房产热点资讯,关注最新纠纷审判动态,有效预防法律风险,轻松化解房产纠纷!... 详细
电话:13911056513
传真:010-65542185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
   大厦D3B
zhangtao_lawyer
微信订阅号
lawyerzhangtao
微信个人号
最新推荐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用婚前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买房..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建设的房..
  房地产企业股权收购流程基础..
  土地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
  因新政增加460万首付,买..
  判决生效后将房屋抵押他人借..
  夫妻一方将共有房屋抵押行为..
热点关注
  自愿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法院..
   继承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的区别..
  【号外】2017年不动产登记收..
  央产交易大厅|关于央产房超标处..
  从法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看离婚..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宅基地确权之后,出现这几种情..
  继承案件中的析产与继承问题
易居房产律师网(中国 北京)版权所有
电话:13911056513   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100027)
京ICP备14013249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