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不能分家析产,只能作为遗产继承!
拆迁补偿款的纠纷历来都是热点,但是,本期我们要探讨的重点是从拆迁补偿款的角度看看分家析产与遗产继承的区别。分家析产中往往含有继承和分家析产两种法律行为,所以严格区分两者有着重要的意义。
案情介绍
杜蕊和汪浩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育有一子汪学斌。为了给儿子汪学斌更好的学习和居住环境,汪浩夫妻在学校附近购买了一套公寓。2010年3月汪浩去世。2011年汪浩与杜蕊购买的上述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款共计180万元被杜蕊领取。汪学斌其妻认为该拆迁补偿款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汪学斌应有其份额。在妻子的强势要求及鼓动下,汪学斌遂将杜蕊诉至法院,要求分家析产即依法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180万元。
审理结果
诉讼中,原告汪学斌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其父亲汪浩的遗产。法院审理中支持了汪学斌变更的诉讼请求,最后判决:被告杜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付汪学斌45万元,并驳回汪学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首先,该案涉案拆迁款180万元应当属于杜蕊和汪浩的夫妻共同财产。汪学斌没有该拆迁房的产权份额,对该房屋的拆迁款并非包含汪学斌在内的家庭共有财产,故对于该180万元不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应作为杜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其次,因汪浩去世,那么其与杜蕊的夫妻关系解体并产生遗产继承的发生。在该拆迁补偿款180万元中,有一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杜蕊取得,另外90万元应当作为汪浩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三,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汪浩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杜蕊和汪学斌二人,且这二人对遗产90万元享有等额继承权利,即各继承45万元。
遗产继承与分家析产的主要区别有:
1、引发遗产继承和分家析产的法律事实不同。遗产继承是由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引发。分家析产是由于家庭成员因为一定的生活和生产需要等各种原因,不需要或不能够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所引发,而人的死亡仅仅是引发分家析产的法律事实之一。
2、两者所处分的财产的性质不同。遗产继承中继承的遗产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分家析产中所涉及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
3、参与的人员不同。遗产继承中的参与人是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而分家析产中的参与人员是财产的共有人。
4、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遗产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布死亡之时开始,而分家析产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也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对此没有限制。遗产继承与分家析产虽然都导致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化,但是两者有原则上的区别,且分家析产中往往含有继承和分家析产两种法律行为,所以严格区分两者有着重要的意义。从上述遗产继承与分家析产的主要区别来看,本案应属于遗产继承,法院在此基础上认定原告汪学斌对拆迁款中的45万元享有继承权是正确的。
(来源:法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