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瞒“漏水”信息,可否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赵先生咨询:我购买了一套精装修二手房,房屋为顶楼。入住后,房顶开始漏水,严重影响我居住使用。经向物业公司询问后得知该栋楼年久失修,但是原房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没有说明。请问:我可否以原房主隐瞒“漏水”事实为由,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天泽公证处解答:赵先生可以要求撤销或者变更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原房主在与赵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告知房屋“漏水”的事实,而是否“漏水”、“年久失修”可能对合同是否订立或者对合同订立的条件会产生重大影响,原房主的行为让赵先生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因此,赵先生可以要求撤销或者变更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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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来源:包头市天泽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