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公租房”?
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供应对象为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条件为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由此可见,公租房的产权人是国家或集体而非承租人,其性质属于公房,即属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承租人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取得的只是房屋使用权,原则上其承租权不得继承,但是,与公租房所对应的权益,却应另当别论,比如公租房因拆迁所产生的拆迁补助等。
二、原承租人死亡,公租房能否变更承租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立法是否与现实挂勾是检测一个法能否成为良法的依据之一。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是出自《汉书·郦食其传》的经典,当今社会,让人最有归属感的莫过于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屋,所以,人们总是倾尽所能置办一套房产,但高昂的房价还是让许多人买不起房,从而住房租赁也就成为解决人们居住的一个必要方式。
“住”一般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虽然在租赁合同上承租人一般仅是一个人,但其家庭其他成员通常会一同居住,所以租赁合同也涉及到了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在调整房屋租赁关系时,除了要考虑承租人的权益,也应该关注如果遇到承租人死亡的情况,其死亡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
承租人死亡后,生前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如果确需继续租用住房的,享有优先承租权,可以与出租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后,生前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租赁原住房,但应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变更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后无共同居住之人的,租赁关系终止。原共同居住之人另有住房的,也可以终止租赁关系。
对于公租房租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另外,《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2条第(五)项规定: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
三、变更承租人的程序
按《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三)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注:需提请读者注意的是,各地(甚至北京市内各区县)对公租房的管理规定不尽相同,如遇有公租房相关问题,请以当地公租房管理机构的答复为准。
(来源:海坛特哥|作者:李定寰)